2020年最后一季国会是有史以来最多一次要求辩论首相信任动议,共有25个国会议员要求下议院表决首相慕尤丁是否获得多数议员的信任。尽管面对如此多议员的要求,议长阿兹哈仍坚持他没有权力这么做。
在阿兹哈坚持他无权力的当儿,今年12月上旬,霹雳州议会却在没有得到州政府的首肯下,私自推动对州务大臣的信任动议。在霹雳州议长使用自由裁量权情况下,允许州议会对信任动议进行表决,结果州务大臣阿末费沙输掉了信任动议,被巫统和希盟联手炒鱿鱼了。
接著,国会下议院议长阿兹哈受询时说,下议院无法依样画葫芦照抄霹雳州议会的操作,在没有得到政府代表的首肯下,私自推动对首相慕尤丁的不信任动议,且西敏寺国会传统不允许议长这么做。
国会能否复制霹议会?
霹雳州议长以实际行动推动了对大臣不信任动议,且霹雳州议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获得了已下台的州务大臣和霹雳州苏丹的承认,迄今没有人挑战表决程序违反宪法。
下议院议长和霹雳州议长的立场矛盾,孰是孰非?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宪政问题,国人有必要认真解读一下。
首先,根据报道,行动党兵如港州议员李存孝及巫统天猛莪州议员莎比雅先分别向议长提呈紧急动议,要求霹州议会议长莫哈末扎西优先处理信任动议。这项紧急动议若要获得表决,需要至少获得议会1/4或15人接纳动议。议长莫哈末扎西随后要求在场议员表态,在场有37名议员接纳此动议。接著,议长把信任动议提前,然后议员表决废掉州务大臣阿末费沙。
简言之,表决程序依次是:紧急动议→15名议员支持表决紧急动议→议长允许议员表决紧急动议→紧急动议获得通过后,议长把信任动议提前辩论→议员表决罢免大臣。霹雳州的案例显示,州议长有权力决定会议议程。
但,国会下议院是否可以依样画葫芦呢?让我们来检视看能否在下议院复制这些程序。
第一道程序:由国会议员提呈紧急动议要求提前辩论慕尤丁不信任动议。依据2018年议会常规第18(2)条款,只要紧急动议符合大众利益、特定议题和必须紧急处理条件,议长就可以接受之。很明显,批不批准紧急动议是议长的特权,政府无权干预。
第二道程序:假设紧急动议获得议长通过,那议员能否对紧急动议进行表决?依据2016年4月以前的下议院议会常规第18(4)条款,紧急动议是议员与政府协商(berunding)的议案,when all proceedings under that paragraph have been concluded, the house shall stand adjourned without question put,此句子的意思很清楚,即会议不能对紧急动议进行表决。
自行诠释议会常规
2000年10月18日,下议院议长确定了紧急动议是议员同政府协商的议案,不会有表决。根据下议院议事记录(Hansard),1959-2019年的不完整记录显示议员提呈了570个紧急动议,其中87个获得议长批准辩论,但87个紧急动议没有一个获得表决。看起来紧急动议是不能进行表决的。
然而,2016年4月7日,下议院却通过决议删除了议会常规第18(4)条款,接著新规定反映在2018年下议院议会常规手册内。第18(4)条款被删除了,下议院能否表决紧急动议?下议院议会常规没有说可以,也没有说不能,那就是议长自行斟酌了。
议长有否权力自行诠释议会常规?2018年下议院议会常规第100条是这么说:“Semua perkara yang tidak disyaratkan terang-terang dalam Peraturan-peraturan ini dan semua perkara berkenaan dengan menjalankan Peraturan-peraturan ini pada perkara satu persatunya, hendaklah diaturkan menurut cara yang tidak berlawanan dengan Peraturan-peraturan ini, sebagaimana yang diperintahkan oleh Tuan Yang di-Pertua dari satu masa ke satu masa”。 (本条例中未明确的所有事项,以及本条例所列出执行的所有一一事项,皆应按照议长的命令及不抵触本条例的方式安排)简言之,议长可以自行诠释议会常规。
议长有没有必要依据西敏寺传统行事?1985年之前的议会常规第100条是这么说:“Semua perkara yang tidak disyaratkan terang-terang dalam Peraturan-peraturan ini dan semua perkara berkenaan dengan menjalankan Peraturan-peraturan ini pada perkara satu persatunya, hendaklah diaturkan menurut cara yang tidak berlawanan dengan Peraturan-peraturan ini, sebagaimana yang diperintahkan oleh Tuan Yang di-Pertua dari satu masa ke satu masa; dan masa hendak mengeluarkan perintah demikian itu, Tuan Yang di-Pertua hendaklah memandang kepada adat kelaziman Majlis Parlimen dalam Negeri-negeri Commonwealth sepanjang yang boleh dipakaikan kepada perjalanan Majlis”。(本条例中未明确的所有事项,以及本条例所列出执行的所有一一事项,皆应按照议长的命令及不抵触本条例的方式安排;且在决定时,议长须参考英联邦国家国会的传统)
简单来说,议长不能自行诠释,他必须参考英联邦国会的传统。这是1985年之前的议会常规版本,当年马哈迪政府却动议修改了第100条,句子变成了议长可以自行诠释。回溯历史,1985年的马哈迪政府决定脱离英联邦国会传统,才会修改议会常规第100条。
现在我国的议长可以自由发挥,根本不需要去理会英联邦传统。阿兹哈发表必须依照英联邦国会传统说法,是违反了议会常规第100条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议长若要的话,他可以引用议会常规第18(2)条款批准紧急动议辩论提前慕尤丁不信任动议。然后,议长可引用议会常规第100条,允许紧急动议进入表决程序。一旦紧急动议获得通过形成决议后,议长可以使用这个决议把慕尤丁不信任动议提前进行辩论和表决。现在是看议长要不要,而不是能不能提前辩论不信任动议。
霹雳州议会的模式似乎可以复制在国会下议院,惟这仅是笔者依照下议院议会常规进行字面解读后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