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我国联邦法院做了令许多人错愕的一项判决:网络媒体《当今大马》因在去年6月12日刊登5则嘲谑、谩骂我国司法的读者留言,而必须负上藐视法庭的刑责。根据法院的多数判词摘要,尽管我国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还需在法律所界限的空间里行使才行,而贬谪司法的言论,不为我国法律所容忍。《当今大马》因此受罚50万令吉,罚款远超于检控方所要求的20万。一则言论,10万元。
判决公布后,不仅立刻引起国内外媒体高调报导,多位驻马大使也即时公开表示深切关注。当然,国外的反应完全是在预想之中。言论自由和媒体自由,一直都是根植西方民主社会的核心价值。意料之外的是,《当今大马》向社会群众募集罚款的吁求,却得到了各方极大的响应。社会以迅速的具体行动对判决做出了一次强烈的集体回应。
法律划定言论禁区
事实上,我国言论空间向来都受多条法律所笼络:
“以涉嫌共产活动为由,整个19世纪60、70年代期间,《内安法令》多次被用来拘留政治对手及批评者,包括《马来前锋报》前副编辑兼《新海峡时报》的编辑顾问阿都沙末依斯迈(Abdul Samad Ismail),及《每日新闻》新闻编辑,沙玛尼阿敏(Samani Amin)。这是为了营造新闻界怯懦畏上的氛围。”(盖里罗丹GarryRodan《东南亚的透明度与权威统治—新加坡及马来西亚》)
“尽管首相纳吉在2017年4月中的一次演讲中宣称马来西亚的言论自由正在‘蓬勃发展’,《通讯和多媒体法》(CMA)已被反复使用,以调查和逮捕那些在社交媒体上批评政府官员的人士……2017年5月,政府因一段批评总检察长阿班迪取消首相腐败指控的视频,动用CMA起诉《当今大马》首席执行员及主编。(2017年)4月,政府因《南洋商报》刊登了讽刺议会辩论伊斯兰教法的漫画,而扬言要撤销该报的出版准证。”(《2018年全球报告》,马来西亚章[ii],人权观察)
我国曾经被搁置却又再度启用的《煽动法令》,不允许人民引起对任何统治者或政府或司法仇恨、轻蔑或不满的行为;不允许促使族群或阶层之间的恶意和敌意;不得质疑任何与宪法第152、153或181条款第三部分相关的事情、权利、地位、职位、特权等事项。所谓“法律下所允许的言论自由”的潜台词,就是有些言论不能说。
容纳异议容许对话
5则留言的内容,或是为了宣泄不满,或是嘲讽,甚至只是逞口舌之快。在网络世界里,这种言论早已是舆论生态中无法回避的一部分。确然,许多网络言论往往不含事实,不依据论证,更不旨在文明地参与舆论。这种留言不具辞令,也不具生命力,一闪即逝,只留下扰人视听的虚壳。若认真地一一回应,恐怕要比愚公移山更无趣。
然而,一些字面上再无聊的言论,背地里或许埋藏著绝非偶然、而是其来有自的隐性社会现象、思想或议题。若是如此,言论的消除,让人看不著听不见,让人无法正视它,社会的分裂线即使不深化,也不会自动消失。50万的罚款,只会让它串流地下,游走边缘。
在错综复杂的多元社会里,一人所中听的言论,往往是他人厌恶的话语。两者无法萃取分离。容纳我们所厌恶的言论自由,是容许社会中的对话,也是允许我们寻求共识、化解矛盾的机会。
《当今大马》藐视案的多数判决摘要中写道:“基于司法机关无法抵抗批评的性质,我们强调保持公众对司法机关有信心的重要性,以及保护法庭和司法机关整体的尊严与廉正的必需性。正如(英国法官)丹宁勋爵在(R控告警务处处长一案)(第2号)(1968年)第2卷第150页中明确指出的那样,司法机关的性质不允许对批评进行回应。我们不能参与公众争议,更不能参与政治争议。我们必须依靠自己的行为作为自己的辩护。”唯一做出少数判决的法官,同样地在其判词结尾前提醒了网络使用者藐视法庭的严重性。
诚然,法律和法治精神是社会中民主体制及人权保障的根基,社会有必要维护人民对司法制度的信心,社会才可能稳定。可是,由媒体共同承担藐视法庭的责任,除了加强对留言的监控外,在留言者可轻易逃避了刑责的情况下,50万罚款究竟是治标,还是治本?50万罚款是否就能加固了司法制度的根基以及民众对司法的信心?舆论中剔除了对法庭的无理的嘲讽及谩骂,是否就表示降低了对我国司法的破坏?
追根究底,强化国家司法至关重要的做法,应该是维护司法独立、廉正的一切相关作业。不让其它政府机关干预司法,让法庭有效地维护宪法和法治精神;维护法律的平等、伸张人权和平反不义,让法庭有效地限制行政滥权,这岂不是更直接、更重要的做法?50万的罚款,究竟能有什么作为?
多数判决引述了丹宁勋爵在1968年审理藐视法庭案件的说辞。但是,丹宁法官在同一个判词里,衡量了言论自由及司法尊严之间的比重关系:
“让我在此明确地说,我们(法官)将永远不会利用这权力(jurisdiction)来维护我们自己的尊严。那是必须建立在更坚定可靠的基础之上的。我们也不会用它来压制反对我们的人。我们不惧怕批评,也不厌恶批评。因为这危及到一些远比尊严更重要的事情,那就是言论自由本身。
在国会里,或者在报纸上或广播中,每个人都有权利就公共利益事项发表合理甚至直言不讳的意见。那些发表评论的人可以忠实地评论法庭所做的一切。我们不能参与公众争议,更不能参与政治争议。我们必须依靠自己的操守作为自己的辩护。”
50万罚款,折射出的恐怕是这个国家对言论自由的恐惧,而不是对维护司法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