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阿南10日讯)金正男命案第9名证人雪邦警区刑事调查组查案官旺阿兹鲁指出,被告段悌香在事发前两天就出现在吉隆坡第二国际机场(KLIA2),随机对路人做出事发当天对死者做出对相同动作,但她在事发当天对死者做出对动作明显更有攻击性。
他是针对收集到的23个闭路电视录像中,编号第21号、于2月11日在吉隆坡第二国际机场3楼绿区(green zone)所拍摄的闭路电视录像进行供证,阐述段悌香当时所做出的举动。
在23个闭路电视录像中,只有编号21号为2月11日所拍摄,其馀皆为2月13日,即事发当天所拍摄。
他说,编号第21号闭路电视录像与其他录像有明显差异,因为段悌香在事发时对死者做出的动作更加粗暴,且步伐快速及匆忙。
“段悌香对死者做出对动作更加粗暴,就好像在进行攻击。对我来说,该举动具有攻击性。”
他阐述段悌香在该录像带中所进行的动作,与在事发时向死者做出的动作大致相同。
“段悌香随机选了一名公众,然后从背后往该人脸上轻轻涂抹某种物体。当该人回头望她时,段悌香做出了道歉的动作,微微点头并向该人双手合十,之后她倒退2至3步,转身慢慢离开。”
旺阿兹鲁是本案的第9名证人,他是负责搜证和录取证人口供的查案官。
当主控官旺沙哈鲁丁副检察司要求他形容被告段悌香在编号第21号闭路电视录像中的举动时,他直指段悌香是在随机挑选路人进行“练习”(melakukan latihan)。
惟在辩方律师的反对下,法官拿督阿?曼阿里芬裁定不得使用“练习”(latihan)字眼,以“进行相同动作”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