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峇株巴辖1日讯)尽管联邦法院废除刑事法典第498条文的裁决,惟在柔州涉嫌勾引、勾走或禁锢人妻的穆斯林男子,仍有可能遭到法律对付。
柔佛州宗教事务行政议员莫哈末法力提醒,根据1997年伊斯兰刑事犯罪法(柔佛州),扰乱家庭和谐的行为定为犯罪行为。
他解释,根据伊刑法第36条文劝说已婚妇女离家出走、第37条文阻碍夫妻同居以及第38条煽动妻子或丈夫离婚,以及不履行夫妻职责,皆被阐明有罪。
“一旦罪名成立,涉案者可被判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或监禁最多3年,或两者兼施。而法庭也可以谕令女子重新回归家庭。”
莫哈末法力也是圣模那州议员,他在昨晚出席选区内清真寺的祈祷活动后,接受媒体询问时,作出上述回应。
以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丹斯里东姑麦润为首的联邦法院五司,是在去年12月15日针对一名商人挑战刑事法典第498条文违宪一事作出裁决,认为有关条文基于性别而存在不合法的歧视,违反了宪法第8(2)条文,因此宣布废除有关法令。
不过,登嘉楼伊斯兰法庭大法官拿督旺莫哈末查基早前指出,当地穆斯林仍受到伊斯兰刑法的约束,因此犯下相关罪行的个人仍会在登州遭到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