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4日讯)掌管法律事务的首相署部长拿督刘伟强指出,政府无意修正2017年破产(修正) 法令第60(1) 条文。
他表示, 目前有1976年破产法令能够让破产者脱离穷籍,如在第33A条文下,报穷局会在一个人被宣判破产的5年后,发出脱离穷籍的证书予对方,因此政府无意修正2017年破产(修正)法令第60(1)条文。
他说,在2017年破产(修正)法令(1534法令)下,有8个修正是在2017年10月6日生效。
“在这8个修正部分中,只有1个有追溯性,即是1967年破产法令(360法令)第33B(2A)条文。”
刘伟强于今日在国会下议院问答环节,如是回答行动党升旗山国会议员黄伟汉的提问。
他说,其余的部分,包括新的救援机制条款,在第33C条文下,最低的破产债务限额从3万令吉提高至5万令吉。
他提及, 有关修正不允许债权人对以下4个组别的破产申请提出反对,即往生者、社会担保人、有政府医务人员所证实患有严重疾病的破产者以及残疾人士。“然而,在1543法令第60(1)条文下,是有差别的,有关法令不适用于在此法令生效前已收到法庭指令的债务人或破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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