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8日讯) 中国《国旗法》、《国徽法》修正草案于周六,提请中国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其中,《国旗法》修正草案规定,不得倒挂或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使用中国国旗。
中新社报导,《国旗法》修正草案还规定,国旗及其图案亦不得用作商标、商业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情形;公民和组织在网络中使用国旗图案,应当遵守相关网路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国旗尊严;不得随意丢弃国旗;破损、不合规格的国旗应当按规定回收。
而大型群众性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方应当妥善处置活动现场使用的各类国旗;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严重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造成重大伤亡或举行国家公祭仪式时,“可在全国范围内下半旗志哀,也可在部分地区或者特定场所下半旗志哀”。
不过,下半旗的决定得“由(中国)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定夺。
而《国徽法》修正草案则进一步明确和限定国徽和国徽图案的使用范围,规定商标、产品外观设计、商业广告、日常用品和陈设布置等不得使用国徽和国徽图案。
中国《国旗法》、《国徽法》分别于1990年6月、1991年3月由第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8月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改。
香港需配合实施
另一边厢,香港过去曾发生多宗蓄意倒挂国旗的政治事件;去年4月,香港中联办还发生倒挂国旗的乌龙事件;同年6月爆发反《逃犯条例》(或称反送中)抗争后,也发生过数宗国旗倒挂、丢弃事件。
香港《国旗及国徽条例》明定,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区旗或区徽,即属违法,最高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3年,但没明确规范倒挂与丢弃的行为。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8条,凡在附件三的法律,由香港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由于中国《国旗法》、《国徽法》已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中国人大常委会若通过《国旗法》修正草案,香港也要配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