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5日讯)台湾台中市一对交往多年的情侣遭控狠心杀害刚出生的婴儿,并将遗体弃置一处古井。案件历经调查与审理,如今接近尾声,检方指出男方认罪态度良好,建议量刑最高8年8月,而女方多次翻供且手段冷酷,求刑上看12年10月。
《ETtoday新闻云》报导,根据调查,这对情侣在大学交往8年间曾三度堕胎。女方在2023年5月产下一名婴儿,却将新生儿放进浴缸溺毙,再由男方将遗体弃置于租屋处后方的一口废弃水井内。直至数月后,男方因内疚向警方自首,警方随后在井中打捞出装有白骨的塑胶袋。
两人随后被依杀人、弃尸起诉,本案原订由国民法官审理,后审理期间转换由通常审理。
庭审中女方坦承曾因无法坦白面对家人,加上当时只有自己能照顾严重烧烫伤的外婆无法抽身,错失终止怀孕的时机。她亦曾就堕胎事宜谘询妇产科,但为时已晚。她在法庭上请求法官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事发后自己很害怕,如果有机会重来绝不会做出这些事。
女子另指控男友交往期间出现强烈控制欲,还提过和平分手;男友曾因为吵架,竟然以强逼吸入瓦斯长达1分钟,甚至威吓身边好友,手上有自己的“照片影片(暗指裸照)”逼迫出面,她形容对方为“恐怖情人”。
除此之外,男子表示自己没有性侵女方,两人是情投意合;女子却说,如果不去男方家睡就会受到威胁,“我会感觉到害怕,我会心软,男方好的时候很好、不好的时候很不好,若说为何会怀上,可能情侣之间就是这样,才怀上。”
法庭上,当检察官询问“第一时间羊水破裂联系谁?”、“后续照顾是谁协助?”、“被从浴室抱到沙发上以及将孩子溺死是谁所为?”时,女子都回答是男友。
检察官论告,男子在警询、侦查至审理期间都坦承犯行,让司法机关迅速找到遗体,自白可信,而女子在侦查期间就有3种说法,结果被检方依证据推翻,今日又提出刑法274条《生母杀婴》新答辩,据交互诘问。
“我们都同意女方跟家人、男方感情紧张,且据男方所述也不是被性侵,孩子不知有无身障、先天疾病,就把孩子做掉,女方没说不得已情况,没有任何构成第274条要件。”
女子辩护律师则认为,不能以“全知全能”视角看其当事人当下选择,有失公允;其当事人没有家庭后援,能做的决定不多,经济上收入不高,不能说没报案就不构成第274条。
社会局独立告诉人黄律师指出,男方在杀害亲生子女后,因内心焦虑、与女方之间的感情产生变化,最终选择自首,显示其犯后态度尚称良好。相对而言,女方多次翻供,自国民法官程序转轨后,又主张依刑法第274条请求减轻其刑。黄律师表示,应请法官审酌对生命权的尊重,考量女方是否确实存在“不得已”的理由。
黄律师进一步指出,女方在大学期间曾三度堕胎,而在本案发生前亦曾两度就诊并谘询人工流产事宜,显示她早已有合法终止怀孕的选择,却未采取行动。此种情况是否符合“不得已”的标准,实有疑问。
检方指出,男方在犯后自首、态度尚称良好,建议量刑时可酌情减轻;但考量其年满30岁,且为赌场经营者,案发时无不得已情状,不符合刑法第59条情堪悯恕的要件。检方指其手段残忍,建议依杀人罪求刑6年6月至8年、弃尸罪10月,合并执行建议为7年2月至8年8月。
至于女方,检方认为本案不构成“生母杀婴罪”,但女方犯后拒不认罪,态度消极,审理期间仍坚决否认犯行,批其自私、不负责任。检方建议,杀人罪应处以10年至12年、弃尸罪2年,合并执行12年4月至12年10月。
男方辩护律师则主张,男方有情堪悯恕之处,请求法院判处3年以下徒刑;女方辩护律师则强调,案发关键在于两人是否基于爱情而生子,女方并非心甘情愿怀孕,且在性别角色中承受较大社会压力,请求法院酌情量刑8至10年。
在最终陈述中,男方表示已知错,愿承担后果,并提及母亲罹癌、自己已婚,希望法院从轻量刑。
合议庭已完成审理,全案将于下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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