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有偶,425的“逮捕阿占巴基”集会前,政府宣布了反贪会首席专员阿占巴基不获续任,取而代之的是阿都哈林走马上任。
我对阿都哈林并不陌生,他在新山任职司法专员后升任高庭法官时,曾处理我两个案件。
第一起是民事诉讼案件, 审讯后,他判银行无权追讨我当事人(身为担保人)的贷款还金,因为银行失误超过时限(time-barred) 。
第二起是刑事上诉案,涉及偷车案件。聆后,他把我当事人的坐牢期限从12个月减到8个月。
我对他的印象还不错,明白事理,通晓法律,性情温和,聆听双方律师或主控官陈词。
当然,他的新官上任,媒体就起履历和之前处理过的大案,变成了"懒人包"。让酸民挖苦的,莫过于廖顺喜集团的案件,他判DNAA( Discharge Not Amounting to Acquittal释放但不等同于无罪) 。
Come on, 一起案件,掌控生死大权的副检察司(DPP), 若我是法官的话,副检察司要撤销案件,我也会如此判DNAA 。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无关cash is king 的污蔑之说。
这个脏水泼得严重,有辱法官之名声。
媒体和大众应该不曾知道,其实他也有作出不利政府的裁决如下:
颜阿森诉马来西亚内政部副部长及其他人案(Gan Ah Som lwn. Timbalan Menteri Dalam Negeri Malaysia & Yang Lain),批准申请人的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的申请。
这不是普通程序性裁定,而是触及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边界的重要司法审查。
人身保护令素有"自由大宪章"之称,它的精神很简单:国家可以执法,但不能任意剥夺自由;行政机关可以行使权力,但必须经得起司法检验。
当法院批准人身保护令,其实是在提醒政府一句话:权力必须有边界。
有人可能会说,这是一项"不利政府"的裁决。
但从法治视角看,这恰恰是有利国家的判决。
因为法治从来不是政府赢,而是法律赢。
真正成熟的国家,不害怕法院纠正行政权;相反,一个敢于接受司法制衡的政府,才说明制度有韧性。
也因此,这项判决值得重新被看见。
它透露的不只是法官的法律判断,更反映一种对宪政原则的理解:国家权力必须受约束。
而这,恰恰也是反贪工作的核心。
反贪,不只是抓人办案,不只是查账起诉,更不是周期性的政治表演。
反贪本质,是约束权力。
如果掌舵者本身理解权力不能不受监督,这比任何改革口号都重要。
这些年,我们谈反贪改革,谈独立委员会、检控分权、国会监督、制度设计,讨论都没错。
但制度终究需要人去实践。
再漂亮的架构,如果掌权者缺乏独立意识,制度也可能沦为空壳。
反过来,一个理解法治精神的人,往往可能为制度注入真正生命。
因此,对阿都哈林的任命,值得关注的,不只是"换了谁",而是他会不会把这种司法理念带进 。
独立性,会不会不只是公众期待,而可能成为实践?这或许才是重点。
当然,一宗判决不能神化一个人,也不足以保证未来改革成功。
公众有希望,但也应保持监督。
毕竟反贪机构最怕的,不是没有权力,而是权力失去独立。
但至少,这份司法履历提供了一点值得审视的讯号:他曾在国家机器与个人自由之间,让法律站出来说话。
这在今天,并不寻常。
从人身保护令到反贪治理,看似两个领域,其实共享同一条法治逻辑:公权力必须被约束。
说到底,反贪改革从来不只是技术问题,而是权力观问题。
掌舵者若相信权力必须受到法律限制,改革才可能不是口号。
本文观点,不代表《东方日报》立场
要看最快最熱資訊,請來Follow我們 《東方日報》WhatsApp Chann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