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控状指被告于2009年12月1至4日期间,在敦依斯迈医生花园的联昌国际回教银行,作为国家养牛公司董事而受委托管理公司在该银行户头内财 产,犯下失信罪,即通过4张支票滥用975万8140令吉以国家肉类与牲畜有限公司之名,支付购买One Menerung公寓两个单位的部份费用,触犯刑事法典第409条文。若罪成,被告最少监禁2年或最高监禁20年及鞭笞,并可另加罚款。
第二控状则指被告作为国家养牛公司董事在没有获得股东大会的同意,挪用上述975万8140令吉的公款,触犯公司法令第132(2)(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132(3)条文下被判刑,即入狱5年或罚款3万令吉。
50万保释外出
次案件第一控状指被告于2009年5月6至11月16日期间犯下失信罪,即通过一张支票把4000万令吉转移至国家肉类与牲畜有限公司的马银行户头,因此触犯刑事法典第409条文。
第二控状指被告没有获得股东大会的同意,把上述4000万令吉公款转移至国家肉类与牲畜有限公司的马银行户头,触犯公司法令第132(2)(a)条文。
主控官迪朱基菲里阿末副检察司在被告否认有罪后,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165条文要求联审两案,获得承审法官柯玛蒂批准。
柯玛蒂也批准被告以50万令吉和一位担保人保释外出,附带条件是交出所有的出国证件。
由于莫哈末沙烈律师团的首席律师拿督斯里沙菲宜今午无法出庭,因此地庭择定此案于下个月13日过堂,以择期开审。
同时,控方没有表达要把案件转移高庭审理的意愿。法官柯玛蒂表示,一旦定下审讯日期,她不会再允许任何的展延。
被告由长子沙希诺依兹兰保释,沙希诺也是养牛公司董事。
警方针对养牛中心弊案的调查报告曾两度遭总检察署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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