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副部长拿督林祥才今日在国会下议院提呈相关法案一读,以修订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44(7)条文,针对“团体”的定义,加入新类别的团体,允许纳税人可针对捐献给受到内陆税收局总监所批准的团体提出扣税。
根据这项修订案,任何人捐献现金给相关团体用作建筑、改良或保养公开给民众用作宗教用途的场所,或者进行及管理任何与宗教相关的活动,只要获得总监的批准,都可申请税务回扣。
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于去年10月8日提呈的2012年度财政预算案在国会获得通过后,所有捐献现金给学校及宗教场所者可获得税务回扣。
要看最快最熱資訊,請來Follow我們 《東方日報》WhatsApp Chann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