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今日表示,在1997年当有关贷款发出时,时任副首相的安华和郭令灿并非重要证人,也无助于建立案件的事实。
起诉人丰隆金融有限公司是于1998年因商人刘添和无法偿还贷款,而入禀高庭提出诉讼。
刘添和较后于1999年入禀高庭,对丰隆金融有限公司、HLG Capital Markets私人有限公司和萧伦豪(译音,丰隆银行信贷有限公司前首席执行员)等3造提出反起诉,要求赔偿。
刘添和声称,有关3造错误劝告他及犯下疏忽的错误。
之前,刘添和要求修改他涉及高达4亿4500万令吉企业联合组织贷款一案的答辩书内容,欲把时任财政部长安华和郭令灿被指为幕后指使者一事加入其答辩书内,但不获得高庭法官批准。
答辩人律师峇玛林甘日前在国会大厦将有关传召令传递给安华,但安华拒绝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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