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说,根据和平集会法令第14(1)条文,当警方收到主办单位通知欲举行集会,警方只能设下集会条件,但警方没权力禁止集会。
警违反和平集会法
她指出,在和平集会法令第14(2)条文下,若警方没有设下条件,主办单位可照常举办集会。“现在警方没有向我们设下条件,我们可以说,明日的净选盟3.0是合法集会,这是在法律的角度来看。”
安美嘉今日在隆雪华堂召开紧急记者会指出,警方来信说禁止及拒绝净选盟3.0大集会的举办,才是违反了和平集会法令。
和平集会法令是自去年709大集会,应运而生,在本周一才正式生效执行。
安美嘉说,联邦宪法及和平集会法令允许人民参与集会,但吉隆坡市长却以地方法反对,并指批不批准集会不是在市长的权限之下,“我们也不需要获得市长的允许。”
她表示,当来到联邦宪法及地方法令,在净选盟的观点下,当然是联邦宪法至高无上,凌驾一切法令。
她也指出,地方法令也阐明,独立广场是可被大马人民作为自由进入及发表意见的公众地方,虽然民众的意见或与政府不同,所以市长禁止净选盟3.0集会,无疑是滥权。
隆市长丹斯里阿末弗亚是援引1992年地方法(独立广场)来禁制静坐抗议大会,宣称任何活动都需市长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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