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官包括联邦法院法官丹斯里阿都哈密、拿督哈山拉、拿汀巴杜卡查丽哈,以及拿督苏龙玛节拉依。
法官祖基菲表示,联邦法院是基于陈合裕未能符合《1964年法院法令》第96(a)条文的条件,驳回该案。
2005年10月4日,槟城高庭已裁决州政府必须针对利益损失、开支浪费以及名誉损失赔偿陈合裕。
由于政府撤销陈合裕在威省一块4.3公顷土地的地契,原本计划在当地发展矿业的陈合裕入禀诉讼,并将槟城土地与矿业总监、槟城土地拥有权注册局和中威省区土地管理局列为答辩方。
陈合裕须归还赔偿金
根据当时的裁决,州政府必须赔偿利益损失2824万令吉,开支浪费65万8271令吉,以及名誉损失45万令吉,利息为8%。
答辩人因不满裁决,而向上诉庭提出上诉,期间陈合裕取得庭令,谕令答辩人需将50%赔款,也就是1467万令吉的赔偿。结果上诉庭在今年1月11日裁决,则暂缓2824万令吉赔偿,并要求重新估算。
上诉庭也暂缓45万令吉的名誉损失赔偿,并将开支浪费赔偿减至48万1785令吉。
上诉庭也要求陈合裕根据高庭庭令,归还答辩人之前支付给他的50%赔偿,即从1467万令吉扣除上述48万1785令吉后,将剩馀的1409万令吉归还于州政府。
陈合裕代表律师拿督巴斯提安表示,由于未能获得联邦法院的上诉批准,陈合裕必须重新回到槟州高庭,重新估计利益损失数额。
答辩方代表律师玛力因提亚兹则表示,陈合裕必须将1409万令吉归还于答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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