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49岁沙鲁丁阿都玛力被控在7年前,向CAE科技私人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员莫克达依斯迈收取10万令吉贿款,以让对方获得提供、发展并维修该雪隆政府官员合作社互联系统及资料系统的100万令吉合约。
他是在2005年17日至19日于莎阿南第3区MAIS大楼犯下有关罪行,他今日在庭上承认有罪。
他是在《1997年反贪法令》第10(a)(aa)条文下被控,根据该法令第16条,该项罪行可能面对最高20年监禁及罚款10万令吉或汇款的5倍,视何者金额较高而决定。
根据案件供证,沙鲁丁是在2005年与莫克达见面讨论有关合约,莫克达答应接受有关任务后,沙鲁丁即向他要求30万令吉酬金。无论如何,莫克达仅有能力支付27万令吉的酬金,该笔款项也已被汇入沙鲁丁兄长的户头。
沙鲁丁在那之后向雪隆政府官员合作社董事献议,让CAE科技私人有限公司重新检视该合作社的电脑系统。该公司于是在2005年9月8日与雪隆政府官员合作社签署149万6500令吉的合约。
在收取雪隆政府官员合作社的30%款项后,莫克达在MAIS大楼将价值10万的支票交给沙鲁丁。支票抬头注明的是沙鲁丁兄长的公司名义,沙鲁丁后来即将该支票汇入其兄长户头。
沙鲁丁的代表律师沙鲁拉翰在庭上要求法官从轻发落,因为目前沙鲁丁已不是公务员,在从事割草工作的他必须养育5名小孩。反贪污委员会副检控官莫哈末欣蒂则基于贿赂为严重罪行,要求法庭判处相应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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