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说,总检察长在1948年煽动法令下提控他,令被告在联邦宪法第8(1)条款下所享有的保障遭到否决。
卡巴星的代表律师哥宾星,也以新加坡上诉庭的裁决作为案例,即检控斟酌权不能违反联邦宪法所阐明的个人法律保障。
此外,辩方也于5月14日向法庭提出申请,针对卡巴星的撤销控状申请,发出传票给前首相敦马哈迪、前总检察长丹斯里阿布达立以及总检察长丹斯里阿都干尼出庭供证。
敦马曾发表类似言论
他在休庭后指出,国会议员在议会厅内所享有的免控权,并不包括涉及触犯1948年煽动法令的言论,而辩方也向法庭及控方提呈国会在辩论1993年3月30日生效的联邦宪法修订法令期间的议会记录。
卡巴星强调,1993年国会修宪以撤销马来统治者的免控权时,时任首相敦马哈迪、部长以及国会议员在辩论中也曾发表“马来统治者可在特别法庭内被控或被起诉”的言论,但总检察署却只是提控他一人,这形同是在歧视他。
他说,大马与新加坡的宪法相似,因此援引新加坡的案例,拥有一定的说服力。
卡巴星的代表律师为儿子哥宾星和蓝卡巴星以及女儿珊吉,而负责检控的则是诺林副检察司。
诺琳表示,由于控方今日才接获卡巴星的申请,再加上他所提呈的国会议会记录,控方需要至少两周的时间来研究及探讨有关申请。
卡巴星于2009年2月9日召开记者会说明霹州变天情况时,指霹州苏丹阿兹兰莎殿下要求民联大臣拿督斯里尼萨辞职已越权及违反霹州宪法。
他当时说,若殿下坚持让国阵州务大臣及州行政议员宣誓就职,可在法庭上受质疑。
他于2009年3月,在煽动法令第4(1)条文下被控上法庭,初犯者一旦罪成,可被罚款最高5000令吉或不超过3年监禁,或两者兼施;重犯者则可被判监禁最多5年。
2010年6月11日,阿兹曼以检方提供的表面证据不足,宣判卡巴星表罪不成立,当庭释放。控方较后针对高庭判决提出上诉,上诉庭三司于今年1月20日裁决卡巴星的有关言论确实挑起人民对苏丹憎恨的倾向而批准控方上诉申请,裁定卡巴星表罪成立,谕令他回到高庭自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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