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部长致给3名关丹居民上诉决定函件中,麦西慕表示,由于上诉人所提出的科学和技术理由,不足以让该部撤回莱纳斯稀土厂的临时营运准证,因此决定驳回他们的上诉。
不过,信中提到部长将援引原子能法令第32(5)条文,在临时营运准证原有5个条件之外,增加两项新的条件,即莱纳斯必须向原子能执照局提出设立某种机制,确保废料当中的放射性物质不会散播到周遭地区;莱纳斯也必须向原子能执照局提出一项应急计划,以控制放射性废料所引起的尘埃,不会散播到大气层和周遭地区。
须获原子能局核准
这项应急措施必须获得原子能局的核准。
部长表示,除非上述条件都获得满足,原子能执照局才会向莱纳斯稀土厂发出临时营运准证。
拯救大马委员会主席陈文德今日接受《东方日报》询问时表示,已收到部长的回函,但该会对部长的解释不满意,也会通过律师,要求部长进一步解释两项附加条件。
拟把部长解释带上庭
他续称,该会也考虑把部长的解释带上法庭,要求司法审核。
原子能执照局是在4月17日针对3名关丹居民,就该局发出临时执照给莱纳斯稀土厂的上诉,召开听证会。麦西慕在听证会后书面表示,他将谘询相关专家和机构的意见给予答复。同时,原子能执照局也受到科艺部长指出,暂缓发出临时执照。
3名上诉人是拯救大马委员会副主席依斯迈阿布巴卡、陈亚明和阿布加瓦里。他们是针对原子能执照局于1月30日同意批准临时营运准证予莱纳斯稀土厂的决定,向科艺部提出上诉。
陈文德说,部长的回函骚不到痒处,也没有考虑他们所提出的理由。他非议公听会也没有提供委员会所要求的原子能执照局的书面解释。
原子能执照局在批准临时准证时,曾定下5个条件,要求莱纳斯稀土厂必须遵守。
这些条件包括莱纳斯方面必须公布有关“永久弃置设施”细节;不管商业研发、环境与再循环废料的研究成果如何,都须公布“永久弃置设施”的图测与地点;在执照有限期内,以及在发出临时营运执照的不超过10个月内,须公布“永久弃置设施”的图测与地点,以及获得批准;莱纳斯必须遵守法律定下的保金条件,同时根据莱纳斯(马)私人有限公司的建议,分期支付5000万美元给大马政府。
此外,吉隆坡高庭在4月12日,驳回10名关丹格宾村民挑战原子能执照局批准莱纳斯获得临时营运执照决定的申请司法审核。当时上诉及特别权力组高庭法官,是国会下议院及科学工艺及革新部长拿督斯里麦西慕已在处理莱纳斯课题,因此不应该出现司法、立法及行政机构同时处理此案的情况,作出这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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