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39岁的被告M.莫汉共面对3项贪污罪名,首控状指他于2009年10月22日上午11时至下午1时之间,在莎阿南雪州反贪会总部,向A.欣乃雅索取25万令吉,做为他停止调查后者贿赂国民登记局和移民局官员案件的酬劳。
第二控状指他在上述相同时间和地点,同意收取20万令吉的贿赂。
第三控状指被告于2009年10月25日上午11时至中午12时之间,在班登英达一家餐厅内收取欣乃雅5000令吉现金。
被告被控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4条文,罪成可被判最高坐牢20年,以及罚款贿款的5倍数额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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