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控状指他在上述相同时间和地点,同意收取20万令吉的贿赂。
第三控状指被告于2009年10月25日上午11时至中午12时之间,在班登英达一家餐厅内收取欣乃雅5000令吉现金。
被告被控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4条文,罪成可判最高坐牢20年,以及罚款贿款的5倍数额或1万令吉,需视何者为高。
法官判处被告为每一项控状入狱13年,以及分别罚款125万令吉(或以监禁60个月取代)、100万令吉(或以监禁50个月取代)和2万5000令吉(或以监禁8个月取代)。
暂缓刑罚提上诉
在3项控状下的判刑,被告面对监禁39年,但由于法官同意让3项监禁刑期同时执行,因此被告须坐牢13年。
由于被告准备针对判决入禀上诉,因此法官批准暂缓刑罚,不过谕令被告必须在今天内缴清227万5000令吉的罚款,并以5万令吉保外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