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也要求上诉庭裁定,安华抵触刑事法典第377B条文,即与赛夫进行违反自然性行为罪名成立。
这份由主诺琳副检察司所签署上诉状指出,无证据显示从赛夫身上所采集的脱氧核糖核酸(DNA)样本遭到篡改,因负责检验有关样本的化验师证实样本容器密封得当。
控方在这份于本周一入禀的上诉状中指,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查比丁质疑DNA样本的完整性,犯下事实及法律错误。
安华被控于2008年6月26日在帝沙白沙罗一间公寓与赛夫肛交,他于今年1月9日被法庭裁决罪名不成立而当庭释放。
控方说,样本的采集及化验工作都适当进行,而查比丁当时也作出实事的认定,裁定安华表罪成立而必须自辩。
控方强调,查比丁在控方完成举证工作后,裁定化验师谢丽凤的检验结果显示赛夫身上的“Y男子”DNA与在扣留所取得的安华DNA吻合。
“‘Y男子’的DNA样本,是与在扣留所采集的安华DNA样本吻合的精子提取物,查案官不可能使用来自扣留所的DNA样本来篡改来自赛夫身上的DNA样本。”
控方也指法官针对采集、处理以及化验赛夫身上DNA样本的程序上,也存有事实及法律的错误,因法官并未考虑控方专家证人的原理及化验结果,错误接纳辩方证人,即法医威尔斯及分子遗传顾问麦丹劳根据不完整及不广泛原理下所作出的供证。
控方也认为法官选择相信在DNA检验方面的专业及经验备受争议的麦丹劳,并接纳麦丹劳及威尔斯根据原理所作出的供证,而拒接纳谢丽凤及诺艾杜拉以本身检验为基本的供证,犯下事实及法律的错误。
控方认为,法官也并未将其他能支持赛夫口供的证据纳入考量,错误分配举证责任,这也是一项事实与法律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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