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巴星陈词时,提出国会在辩论1993年3月30日生效的联邦宪法修订法令期间的议会记录,时任首相敦马哈迪、部长以及国会议员在辩论中,也曾发表“马来统治者可在特别法庭内被控或被起诉”的言论。
敦马言论更“激烈”
他说,当时敦马及那些国会议员明显有发出煽动性的言论,但总检察署却只选择性提控他一人,显然已歧视他。
他指出,他有责任证明本身被歧视,因此他向法官要求传召6名证人,包括敦马、前总检察长丹斯里阿布达立、代表国阵霹雳州务大臣赞比里的高级联邦律师卡玛鲁丁,及当时身在议会厅的本同区国会议员奥斯曼阿都、前阿娄区国会议员兼前玻璃市州务大臣拿督斯里沙希旦兼、巴西马区国会议员依布拉欣阿里。
他说,将在24日(周五)向法官提出合理证据及论点,以证明有必要传召这些人士的原因,而法官也将于当日裁决是否批准发出传票。
卡巴星也是资深律师。他因发表霹雳州苏丹阿兹兰莎要求前霹雳州务大臣拿督斯里尼萨辞职已越权及违法,可在法庭上被挑战,而在煽动法令下被控。
他在陈词时引述1993年的议会记录指出,当时敦马在辩论该修宪时指,给予马来统治者的保护及特权,并非让这些王室可以胡作非为,包括犯法,并指过度的特权已导致马来统治者的行为越来越糟。
他说,根据议会记录,敦马也举例有马来统治者殴打人民、违反刑事及民事法令、滥用国家的钱、压迫及陷害官员。
“敦马当时也表示,尽管这多少已破坏王室及马来统治者的名声,但他还是必须提呈修宪,避免马来统治者犯下导致人民不再尊敬他们的行为。最后该修宪成功被通过。”
卡巴星指出,与敦马及这些国会议员在当时辩论中的言论相比,他被指煽动的言论只是“小儿科”。
违反平等精神
他也说,总检察署选择性对他提控,已违反联邦宪法第8(1)条款,即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享有法律同等保障。
主控官阿兹丽娜副检察司在陈词时指出,联邦宪法145条文给予总检察长很大的斟酌权以决定是否提控,尽管联邦宪法第8(1)条文赋予人人同等及不能被歧视,但总检察长是不受限于联邦宪法第8(1)条文,反而第8(1)条文是受限于第145条文之下。
她也反驳,申请人提出的1993年议会记录与今日的煽动案是有别,因为当时只是为了辩论法案,没其他目的,而申请人的煽动言论却是在记者会上发表。
再说当时的法案辩论时为了大众人民的利益,而非涉及个人或任何党的利益。
她指出,上诉庭已经在今年1月20日批准总检察署的申请,并谕令被告进行自辩,因此现阶段申请撤销案件是不合理、麻烦及滥用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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