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名净选盟委员沙末赛益、廖国华、苏巴玛廉、杨映波、希山慕丁莱士和阿末苏克里是在7月上旬入禀申请,要求让他们纳入答辩人名单内,不过代表政府的总检察署已在较后,提出初步反对。
代表大马政府的高级联邦律师阿兹占在庭上表示,6人的申请并不符合1980年高庭条例第15(6)条文的先决条件。
他较后表示,根据第15(6)条文,申请人必须证明本身在该案件有法律利益(legal interest),同时证明法庭判决将影响申请人的法律利益。
他强调,6人的介入申请,并不符合相关条件,因此不可申请为答辩人。
他补充,总检察署也因此不会针对申请人入禀的宣誓书作出答复,仅会根据该宣誓书的内容,作出反驳。
6名申请者沙末赛益、廖国华、苏巴玛廉由律师雪拉林甘和阿蒂再也拉惹代表,另外3人的代表律师是林德山。他们是于7月上旬入禀申请后,于7月31日通过传真和电邮接获总检察署初步反对的回应,并于8月3日截获正式信函。
6人是于早前,入禀申请欲成为此案答辩人,他们以本身是净选盟督导委员会委员,以及有份参与和举办428大集会为由,提出申请。
高庭法官拿督约翰路易斯今日是在案件管理程序中,择定9月18日聆审这项申请。
此外,法官也择定于9月18日进行主案的案件管理程序,即大马政府起诉净选盟委员,追讨428黄绿大集会当天的损失,总额达12万2000令吉,同时也追索堂费、利息和法庭认为合理赔偿的案件。
另一方面,总检察署也于昨日入禀停止起诉通知书,撤销案中其中一名答辩人,即人权律师哈里斯的民事诉讼。
哈里斯是早前,以本身不再是净选盟督导委员会委员为由,申请撤销政府在这起诉中将之纳为答辩人,控辩双方两造律师今日也向法官约翰路易斯作出交代。
这表示,此次政府起诉净选盟委员案件,目前被列为答辩人只有安美嘉、玛丽亚陈阿都拉、再益卡玛鲁丁、阿鲁慕根、阿鲁峇拉卡斯、黄进发、阿末法鲁、杜干焕和邱进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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