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说,之前也有一些人建议制定反跳槽法令,不过却因为被指违反联邦宪法而作罢。
根据联邦宪法第10(1)(C)自由结社条文,所有公民皆有结社的权利。并且,最高法院曾裁决吉兰丹州政府于1991年4月25日禁止议员跳槽的修宪无效,而这起判决成为案例。
林冠英表示,槟州民联政府若能在州议会通过反跳槽法令将成为测试案例,以挑战该判决。惟,这必须先咨询州法律顾问团的意见。
挑战提控巫青团
也是行动党秘书长的林冠英说,制定反跳槽法令是行动党一贯的立场,这能有效遏制人民代议士的跳槽现象,确保“政坛青蛙”不再取巧投机。
他表示,在某个党旗下中选的议员若任意跳槽,如同违背选民的意愿,因为选民当初是基于对政党的信任而投票。
另外,他促请总检察署依据证据法令提控巫青团,尽管巫青团宣称在社交网站,有人以巫青团之名,发布“如果你赞成大马成为基督国,请继续支持民联”贴文。
他说,他并非支持证据法令第114(a)条文被修改,而是希望藉这个机会,测试中央政府在援引证据法令第114(a)条文对付网民时,是否贯彻双重标准,只用此条文来对付国阵以外的人士。
“巫青团会否被提控?如果没被提控,就代表证据法令第114(a)条文不会用来对付巫统,而只是对付反对党。”
他说,证据法令第114(a)条文是本末倒置的法令,违反法律基本原则,就是要被控有罪人士证明自己无罪,而不是由控方证明被提控者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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