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表示,只有被告在其他法律下被控,或法庭认为适合的情况下,才能援引及采用该项条文,作为减轻证明被告涉案的程序。被告之后须在“概率平衡”(Balance of Probability)的过程中,证明自己无罪。
他指出,国会日前修正该项条文,主要是希望能辅助刑事法典及刑事程序法典等的法律程序,并不适合作为提控的用途。
他今日在其江沙官邸召开记者会,针对林冠英建议总检察长,援引证据法令第114(a)条文,来对付巫青团,因在面子书里,有人以巫青团之名发放挑衅宗教的讯息一事,这么作出回应。
纳兹里说,巫青团事后在第一时间就向警方报案,这无疑是证明自身无罪的最好办法。目前总检察长还没接获警方的调查结果,以及建议援引甚么法令提控的报告。
询及巫青团是否可在煽动法令下面控,纳兹里表示,不会对揣测性的问题,作出评论。
另一方面,纳兹里指出,内阁在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指示检讨证据法令第114A条文后,已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因此,有关条文暂时不会出现任何改变。
“政府没有意愿去制定或修正法令,来加害无辜的人民,希望人民对体谅政府的用心。”
询及有关条文是否需检讨或废除时,他声称自身是民选代议士,因此,凡事都要为民众著想,不能背信弃义或以恶法加害人民。
“政府修正证据法令,主要是维护及捍卫人民的权益,不是惩罚人民,而政府所拟定的政策与法令,以便能有效的管理,使我国不像其他国家一样面对战争或混乱。”
废条文搞宣传
他指出,若不是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安全著想,掌管法律部的他就不会在今年4月提呈修正《1950年证据法令》第114条。
“当时我已给所有国会议员4小时进行自由辩论,当时反对党竟没提出反对,并通过该修正法案,可见这法令条文,其实也是在保护反对党人士。”
他认为,要求废除该条文,是反对党所的搞政治宣传手段。
针对民联槟州政府,拟在来临的11月召开州议会上,重新探讨及寻求通过反跳槽法令一事,纳兹里表示,早年沙巴州政府曾尝试通过反跳槽法令,但却因违反宪法而无法通过,并不认为槟州的反跳槽法令会被通过。
他表示,槟首长林冠英若要制定反跳槽法令,须先与公然拉拢国阵议员过档的民联“青娃之父”,即公正党实权领袖拿督斯里安华商量,随后再和他讨论修改联邦宪法。
他表示,在槟州议会,林冠英并没有三分之二的多数议席,来制定该项法令,所以林冠英此举,无疑是在“对抗”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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