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委员会主席丹斯里哈斯米表示,这项新修正并已在国会通过的法案已违反世界人权宣言(UDHR)第19条文及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所赋予的自由发言权利。
他表示,114A条文违反了法律基本原则,即一个人在还未证实有罪前,是没有罪的。
他指出,通常一名被认为有罪的人,可能没有时间、资源及相关网络技术的专业,以寻找证据证明他无罪。
“但在刑事案例就不同,主控官可以有更多准备,以证明被告有罪,因为他们有权强逼任何有潜能的证人供证,如行政人士、网络供应商及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等。”
他向《马新社》指出,第114A条文能够带来负面影响,阻止发言、传播及分享意见及新闻,包括网络资讯,并限制及影响言论自由。
冀修正符人权原则
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纳兹里日前表示,内阁在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指示研究证据法令第114A条文后,已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因此有关条文暂时不会出现任何改变。
哈斯米表示,人权委员会希望能够与总检察署及相关单位共同参与重新研究法令,及参与修正新法令,确保所拟定的法令是与人权原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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