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兹曼今日在25页的书面判词中表示,联邦宪法第145(3)条文,即给予总检察长开始或中止任何刑事案件的检控权力,并未抵触联邦宪法第8(1)条文。
他续说,法庭无权比较前首相敦马和卡巴星的言论,不可判断总检察长是否有偏袒的行为。
他补充,宪法第145(3)条文中的用词非常广泛,包括“判断力”一词,即个人认为适当而作出的决定,因此,法官相信,立法者经过深思熟虑而立下的宪法,他不认为此个第145条文必须受限于第8条文。
“我认为,第8条文必须受限于第145(3)条文。”
他说,总检察长有权在决定提控或不提控一个人时,考量涉及的公众利益。“总检察长与警方和其他调查单位互相联系,拥有法庭所没有的资讯,以考量是否提控他人以及其控状。”
敦马供词与案件无关
法官强调,总检察长虽不受宪法第8条文限制,但这并不表示总检察长将有不诚实行为。
“倘若总检察长没有诚实地履行职责,民众可表达他们不满意,但并不是通过法庭,而最后的办法是,投选另一个政党。”
随著法官驳回卡巴星撤销煽动罪的申请,法官认为,敦马等人的供词已与卡巴星面对的煽动罪无关,因此驳回卡巴星传召他们出庭的申请。
卡巴星被控于2009年2月6日在霹雳州宪政危机时,向霹雳州苏丹发表煽动性言论。他被指在记者会上指苏丹撤除拿督斯里尼萨为霹雳州务大臣,并委任拿督斯里赞比里为大臣的举动,可在法庭上受质疑。
高庭于2010年6月11日裁决他无罪,惟控方提出上诉,而上诉庭也于2012年1月20日,同意控方申请,要求卡巴星重返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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