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官拿督阿都玛林为首的上诉庭三司今日驳回申请人要求撤消这项罚款的申请,并谕令申请人需付2万5000令吉的堂费。另2名法官是拿督查孟阿兰和拿督阿兹安阿里。
大马交易所纪律委员会在2008年11月4日,针对和合建筑公司前董事经理拿督刘德财没有在期限内,提呈和合建筑公司2006年稽查报告、2006年业绩报告及2007年首季业绩报告,违反了大马交易所条规,因此决定对其处以8万5000令吉罚款。
虽然刘德财对此罚款处分,向大马交易所提出上诉,但被驳回,因此他将此案带上法庭,申请司法检讨,要求撤消这项罚款决定。高庭于2010年8月19日驳回这项申请。
大马交易所是于2007年7月17日发出通知书给刘德财,要求他身为上市公司之一和合建筑公司董事经理,解释或提呈证明文件证明没有违反交易所条规。
据了解,刘德财被指在2007年7月31日提呈2006年公司稽查报告,逾期64天提呈;在2007年9月6日提呈2006年公司业绩报告,逾期了48天;在同年8月22日才提呈2007年首季业绩报告,逾期了59天。
刘德财代表律师K.沙拉维迪表示,大马交易所在做出处分前,没有考量其当事人所无法控制情况,逾期提呈财政报告的原因,并认为应获警告而非罚款。
大马交易所的代表律师林志伟则要求上诉庭维持大马交易所做出罚款的决定,因为大马交易所的责任在于保护投诉者的利益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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