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诉庭主席丹斯里劳勿斯为首的法院五司,今日在聆听双方律师陈词后认为,申请人延长时间入禀申请司法审核准令是有错的,法官也认为没有“很好的理由”要发出准令,因此一致决定撤销申请人的上诉。
申请人须缴堂费
法官也谕令申请人必须缴付1万5000令吉的堂费。
高庭是于2009年6月1日以“司法审核申请需在初步环境评估报告获准后的40天期限内,入禀准令申请”为由,不认同申请人在迟至11年后才提呈出司法审核申请,因此拒绝发出准令让劳勿居民挑战环境局的决定。
上诉庭接著于2011年8月3日驳回村民的上诉,也认为居民逾时申请司法审核,但劳勿居民于2011年8月7日再次上诉至联邦法院。
以东马大法官丹斯里理察马拉尊为首的联邦法院三司接著于2012年1月11日,颁布准令予劳勿居民针对高庭的裁决提出上诉。
无论如何,随著联邦法院今日也驳回申请人的上诉,劳勿居民挑战环境局的最后司法管道已告落空。
此案申请人是反山埃冶金委员会主席黄金雄及秘书丘惠豪,答辩人则是环境局总监及劳勿澳洲金矿公司。
申请人的代表律师马烈英迪亚斯在陈词时指出,《高等法庭程序》第53条文在2000年修正及生效后,允许申请人以“很好的理由”延长时间入禀司法审核申请。
他在较后受询时指出,法官却认同辩方律师的陈词,即《高等法庭程序》第53条文的修正将不会为入禀申请的期限带来任何影响。
他指出,尽管高庭认为申请人延迟11年才入禀司法审核申请,但劳勿居民是于2007年1月8日才从彭亨环境局得知环评报告,并于2007年10月获得环评报告,接著于2008年3月21日入禀高庭申请司法审核。
“从劳勿居民获得环评报告至入禀高庭期间,其实只是超过4个月的时间,而非11年。”
马烈英迪亚斯在较后指出,法官认为申请人没有针对为何延迟入禀申请提出很好的理由,但认为法官这裁决是消极的,往后其他类似的案件将会面对更多的困难。
地下水质受影响
他说,今日的司法审核申请主要是检讨行政上(环境局)的决定,因为确保环境安全是环境局的责任,而非金矿场。
“劳勿居民已没有司法管道可审核环境局的行政决定,不过仍可起诉金矿场破坏(环境及健康),但这也只能是赔偿问题。”
他认为,法官的裁决没有带出这课题(环境局的决定),因为来自2名专家的报告已证明,环评报告有不足地方,劳勿的地下水质受影响等,会对人民的健康带来风险。
联邦法院驳回 最后希望破灭
劳勿反山埃冶金委员会形容,联邦法院驳回劳勿居民的上诉申请是令人悲痛的日子,因委员会寻求司法检讨环境局的最后希望已破灭,委员会主席黄金雄更驳斥,“难道迟入禀申请,就该死?”。
反山埃冶金委员会及劳勿居民一行约80人今早9时乘坐2辆巴士抵达布城联邦法院,众人在闻判后悲痛万分,有者更是眼眶泛泪。
黄金雄在受询时指出,由于相信司法能够帮助村民,因此才会上诉至联邦法院,但如今却被驳回,除了浪费时间,这也是令人悲痛的。
他认为,法官仅以逾时为由拒绝发出准令是不合理的,并认为劳勿居民不该因为迟申请就受山埃采金所带来的痛苦。
“难道40天后就是死期吗?这对我们公平吗?”
或起诉金矿厂
他指出,委员会将讨论接下来采取的步骤,包括可能起诉金矿厂,而1万5000令吉的堂费相信可获得公众的支持。
反山埃冶金委员会副秘书张佩霞含泪指出,此案是关乎公众利益,所以法庭的裁决是对人民不公平,再说高庭与上诉庭之前的裁决没有要求缴付堂费。
她认为,这也是对国内律师团的挫折,因法庭已合法化批准危害性工业,因人民在40天后就不能提出任何司法审核的申请,这对我国的反公害运动也是一个绊脚石。
此外,她表示,自澳洲金矿公司在2009年2月操作以来,多年来劳勿居民面对许多健康问题,在金矿操作1个月后,已有400名当地或附近的居民面对健康问题。
劳勿都赖区州立法议员钟绍安表示,政府的政策应修改,人民以手中一票在来届大选作出明智选择,决定司法、中央及州政府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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