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表示,强奸案件需要以严惩方式处理,以彰显公众对这些罪行的憎恶和反感。强奸犯必须受到严厉的惩罚,遏制其他人向妇女和儿童干下这些罪行。
他说:“这些(原本)维护最需要保护群体的司法偏差,必须被纠正。”
阿都干尼发文告时,这么表示。最近两宗涉及法定强奸案的男子获轻判掀争议。
“强奸犯逃过牢狱之灾案”分别发生在马六甲和槟城,两名被告的年龄都是23岁以下,案发时也未满21岁,他们强调与少女是你情我愿情况下发生性关系。
考虑公众利益
阿都干尼指出,在强奸案,特别是法定强奸上,法官宣判适合的惩罚时,应该考虑数个主要因素,包括公众利益和罪行的严重性。
他说,《刑事程序法典》第294条文赋予法庭斟酌权,根据被告的行为决定是否允许守行,比如被告是首次犯罪或在情有可原的情况下犯罪。情有可原的情况被诠释为,犯罪期间的各项减轻或减缓的动作。
他指出,在《刑事法典》第376条文下,特别是涉及儿童的罪行,不能被视为“情有可原”,因为导致儿童成为受害者的行为将提高罪行的严重性。
他说:“原则上,成年人或18岁以上的人,特别是儿童认识和相信的人,不应该乘机侵犯儿童,因为儿童还未拥有成年人的成熟度。”
“就算他们(成年人)表示,儿童受害已经同意这些性行为,这份‘同意’必须也受到质疑,因为这与儿童的年龄和成熟度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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