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第32名证人为当天率领公共秩序防暴队第21队的沙里扎尔警长。他表示,他当天与公共秩序防暴队第15队共同驻守独立广场与吉隆坡市政局旁的拿督翁交通圈范围。
他说,当天3时集会者冲线后,金马警区主任祖卡年助理警监就发出指示,要求所有执法部队采取适当行动驱散集会者。
他指出,第21队于是尾随联邦后备队前往马银行方向,沿途向集会者发射催泪弹,避免他们靠近联邦后备队车辆。他们在抵达马银行大厦前,总共发射55枚催泪弹。
他坦言,“催泪弹作用时间为30秒,发射1枚催泪弹等同于20人的警力。1支公共秩序防暴队仅有48人,但当天面队的群众却有9000至1万人。我们已没有别的选择,发射催泪弹就是最好的驱散方式。”
沙里扎尔也说,发射催泪弹避免集会者重新聚集,或是让集会者与执法部队太靠近,而带来更大风险。由于有集会者会将发射出去的催泪弹丢回执法部队,因此他们会一次发射2至3枚,目的在让集会者没有时间将催泪弹丢回来。
第一发催泪弹是警告
至于是否该队在未发出警告前便发射催泪弹,他则表示,由于走在他们前方的联邦后备队已发出警告,既然是接连的行动,他认为没有必要再发出警告。
他也在交叉盘问时表示,在非常特别的情况下,第一发的催泪弹或是化学水炮已经算是发出警告。无论如何,这并非警方的标准作业程序,而是在特殊情况下才会这么做。
询及集会者当天是否因为多处的执法部队而无法顺利驱散,他则否认这项说法。“我确定他们有空间可疏散,只是他们不愿意这么做。敦霹雳路上确实有轻快铁轨道的柱子,但集会者可以透过敦霹雳路沿途小巷疏散。”
以距离和风向考量发射催泪弹
428大集会当天驻守独立广场旁拿督翁交通圈的公共秩序防暴队第15队队长安比里警长表示,他在发射催泪弹时,会衡量部队与集会者距离和风向来决定要对空发射、直射或是对地发射,甚至改用手掷型催泪弹。
安比里警长是人权委员会针对428大集会侵犯人权事件听证会的第33名证人。
他指出,发射催泪弹主要是要让烟雾驱散群众,而又有对空发射、直射或是对地发射三种方式。若距离能让催泪弹刚好掉在群众前,再由风向让烟雾扩散,他才会选择对空发射。
“如果距离约有100公尺,我会选择直射,这样催泪弹会掉在地上再滑行到群众脚边。若距离只有50公尺,我们就会选择向地上发射。但如果距离小于30米,我们就会使用手掷型催泪弹。”
他指出,执法部队并未瞄准群众发射催泪弹,第15队当时的任务是支援联邦后备队第5B队,因此发射催泪弹的用意就只是要确保集会者不要靠近联邦后备队。
证人说词相互呼应
他的证词也和第32名证人沙里扎尔警长的说法相互呼应。他认为,对执法部队来说,发射催泪弹是最合理的驱散方式,因这能避免执法部队和集会者的肢体冲突。
但在交叉盘问环节时,对于执法部对发射过多的催泪弹、手掷型催泪弹和化学水炮也算是侵犯公共秩序和道德伦理,他也表示认同。
他还表示,联邦后备队的铃声用意是要让队员注意车上所即将发号的施令,而非警告人民进行驱散。
另一方面,听证会第31名证人法立赛里警长表示,他不知道《联邦宪法》第10条赋予人民发声、集会以及针对政府政策提出反对的权力。
隶属金马警区总部的罪案调查科的法立赛里警长,在428当天是被派驻在皇家雪兰莪俱乐部,他供称该处并未发生任何粗暴对待事件。
他表示,428当天上午9时依然有许多人要进入该俱乐部运动或吃早餐,他在向阿末贾斯助理警监报告后就让持卡会员通行。“当天确实有穿著净选盟T恤的会员持卡进入俱乐部。”
他指出,由于被逮捕的集会者距离他的所在位置约有100公尺,所以他不清楚被捕者是否有上手铐或被粗暴对待。无论如何,他以现场出现救护车为由,证实现场确实有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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