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的21人包括潘俭伟、雪州行政议员刘天球、行动党甘榜东姑区州议员刘永山、八打灵再也市议员张菲倩、一名天主教会的神父保罗利诺、社运分子黄文强等。
他们是在《警察法令》第27(5)(a)条文和第24(4)条文下被提控,罪名是参与非法集会及违抗警方疏散命令,并在相同法令第27(4)下同读。一旦罪成,必须面对2000令吉至1万令吉的罚款,以及监禁不超过1年。
法官哈雅都阿克玛在宣读判词时表示,首项控状是基于警方认为集会主办单位未向警方申请准证,因此警方认为,该集会为非法集会。
她指出,若该集会并非有计划性的集会,就不需向警方申请准证,而该场地也是所有市民都能前往的公共场域。同时,警方也未能证明出席者是属于主办组织的成员,或是证明集会是有计划性的集会。
警方证人供词矛盾
至于第二项控状,法官则指出,警方虽主张在发出疏散命令的15分钟才进行逮捕,但警方证人对疏散时间的说法不一,法庭认为供词出现矛盾不可采信,因此21人违抗警方疏散命令的罪名不成立。
该案主控官为莱拉华蒂副检察司,21人的律师共有4名,其中潘俭伟、刘天球、刘永山的代表律师为哥宾星。
当法官宣判这21人表罪不成立时,庭内各人面露喜色,相互拥抱并互相道贺。
行动党国会领袖林吉祥也到场聆听裁决,他表示当局必须改变思维,把和平集会的大马人当成是爱国者,而不是犯罪者。哥宾星则希望总检察署不要再针对此案提出上诉。
被控的21人是于2008年11月9日在八打灵市议会公园参与净选盟1.0一周年纪念烛光会时,被警方逮捕。当时现场有人穿著黄衣以及写有“废除内安法令”字眼的红衣。
此案在2009年1月23日开审,而控方共传召21名证人出庭供证,并在今年8月14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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