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句话说,马拉端区州议员陈耔穗可以任何身份出席该县议会的常月会议。
基于堂费问题,此案展至10月5日定夺。
辩方马拉端县议会代表律师今日向法庭表示撤销县议会在今年2月24日透过会议,根据1996年地方议会条例第26(6)条例下,禁止反对党代表出席常月会议的议决。
针对1996年地方议会条例第26(6)条文,较后辩方发现该条文是不存在的,是引用了错误的条文,所以修改为21(6)条文。
诉方代表律师黄和联在有关堂费问题上,引用了2个类似的司法审核案例。案件一旦在法庭提堂,无论如何都要负上一笔堂费,以作为文件处理、律师费用等。
他引用2012年新法庭法令53(2)(4)条文。任何一个人或单位如果受到某个庭令所约束或有所关联,他都可以要求任何堂费及费用。
黄和联要求辩方往后不会再出现滥用1996年地方议会条例21(6)条文,即禁止任何人列席常月会议。
起诉人陈耔橞日前引用1996年地方政府法令、1950年特别豁免法令及1980年高等法庭条规起诉答辩人,要求司法审核。
陈耔橞是在1980年高等法庭规则下申请庭令,要求高等法庭撤销答辩人在2012年2月24日所举行的会议中,根据1996年地方议会条例第26(6)条文下,禁止反对党的代表出席常月会议的决定。陈耔橞是在2012年6月8日和2012年7月10日,才接获议会通知有关议决。
陈耔橞也向法庭申请庭令,要求答辩人根据1996年地方议会条例第21(6)条文下,允许她出席旁听常月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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