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审法官拿督约翰路易斯奥哈拉指出,由于本案的诉辩双方以及辩方的证人都在关丹,因此批准辩方的申请,将案件转移至最适合的马来亚高庭,也就是关丹高庭。
他不认同,诉方以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第23条文为基础所提出的反对,因任何马来亚高庭都有权限聆审这宗诽谤案。
奥哈拉在听取诉辩双方的陈词后,今日在庭内作出以上决定,同时也谕令将辩方要求诉方提供相关文件的申请转移至关丹高庭。
奥哈拉认为,拯救大马委员会网站的读者来自全球各地,尽管辩方发现大部分读者来自巴生谷,但这不能否决他们在关丹地区也有读者。
他说,高庭不能仅以聆审权限为基本,来决定案件的适当聆审地点。
辩方代表律师拿督巴斯迪安在陈词时指出,6名答辩人都来自关丹,尽管诉方莱纳斯来自澳洲,惟其子公司大马莱纳斯私人有限公司在大马所投资的先进物质厂也位于关丹格宾,因此关丹高庭是最适合审理的法庭。
诉方代表律师利斯万星则表示,诉方的起诉缘由,是因为拯救大马在网站上散播对诉方构成诽谤的言论,而在4562个点击率中,逾500的点击率来自巴生谷一带,因此应该交由吉隆坡高庭来审理。
驳回申请暂缓令
此外,奥哈拉也驳回诉方以将针对今日的裁决向上诉庭提出上诉为由,提出申请临时暂缓令的要求。
他说,现在发出暂缓令,至少需花6个月等候上诉庭的裁决,这宗案件将因此而停滞不前,倒不如先将案件转移至关丹高庭,诉方届时再向关丹的高庭提出申请。
莱纳斯公司于4月20日正式入禀吉隆坡高庭,起诉反稀土组织“拯救大马委员会”诽谤,通过法律途径禁止任何对该公司的误导性发言,并指该委员会在网站上所张贴的公开信内容,是不属实且误导性。
莱纳斯也向高庭申请庭令,禁止拯救大马委员会继续发表诽谤性言论,惟高庭于7月26日驳回莱纳斯这项申请。而“拯救大马委员会”在一周后入禀法庭,申请将莱纳斯公司起诉拯救大马委员会诽谤案件转移至关丹高庭聆审,同时也要求莱纳斯提供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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