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说,为了国内处理版权费的机构能够更公平、透明及精明处理版权事宜,政府在今年6月起已强化相关法令,规定任何负责征收版权的合法机构,必须先获得大马知识产权机构的承认。
“要获得承认,这些代表艺术家以及娱乐圈艺人征收版权费的公司必须清楚阐明歌手、词曲创作者等在每一项原创作上所分配到的版权费。”
陈莲花补充,相关的征收版权费公司也必须呈上年度报告予大马知识产权机构的官员,让他们代表政府检查及监督他们的透明度及征收版权费的能力。
她是在国会下议院回应巴当沙东区国会议员,针对国内艺人的版权收入是否有所增长,保障是否有所提升时作出回应。
另外,英迪拉马哥区国会议员阿占依斯迈也提问,关于近年来国家版权费收入以及艺人们的平均收入。
陈莲花表明,该部无法掌握艺人的平均收入,然而该部持有3个机构在过去8年以来所征收到的版权费收入。“自2004年至2011年,这3家机构所征收到的版权费分别是3483万令吉、3978万令吉、4177万令吉、4850万令吉、5744万令吉、6579万令吉、7000万令吉及8540万令吉。”
她说,贸消部会持续展开对话会及宣传活动,去提高艺人们对版权费事宜的醒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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