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公会主席林志伟表示,修法之举已忽略判刑时面对的复杂情况,因没有任何案件是完全一致的,且近日来发生两宗强奸未成年少女的被告获守行判决,其实仍在上诉中,未盖棺定论。
“因两宗争议性判决而作出修改法令,实施强制性监刑的反射性举动,是错误的方式。”
他是针对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纳兹里昨日宣布,政府将在下一届国会会议,提呈修改刑事法典第376条文和刑事程序法典第294(1)条文一事,作出回应。
一旦通过修法,法官在涉及未成年儿童强奸案,可对初犯者判处较轻判决,包括缓刑或守行等的裁量权将被废除,意味著初犯者将面对强制监禁的判决。
林志伟指出,国家保龄球选手诺阿菲扎强奸13岁少女被判守行,并非史无前例的判例,澳洲有一名奥运脚车选手贾米森也曾被如此判决。
他继说,在刑事法上有两大论点,即保护儿童的情绪和身心健康,以及是否应该或任意“干涉”年轻人的私生活。
林志伟认为,国会若就此即修法,将没有考量到涉案者的情侣关系。“例如两名15岁情侣,或是一对18岁与15岁情侣。(经修法后)可能15岁的男被告被送入感化院,18岁男被告就需坐牢。”
林志伟以英国皇家监控署(CPS)的法律指南作为例子,在“年轻人的恋爱关系”案件中阐明,若被告是儿童,检控官可行使自由裁量权,而在公共利益下,必须提控与13岁以下少女发生性行为的罪犯,除非出现任何特殊情况。
建议成立量刑委会
在该指南中显示,必须考量被告的年龄,而即使被告是24岁,若他有足够理由相信该名女孩已超过16岁,提控他并不符合公众利益。
“考量的点包括两者的年龄、该名女孩情感成熟度和是否自愿进行性行为,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否是监护人关系或已违反信托。”
这也表示,当一名比女方年长许多的男士,与女方发生性行为后,他或可被控;反之当一名年轻男生与女生是两情相悦,不一定需控男方上庭。
该公会建议,政府可效仿英国等国家,成立量刑委员会,提供法官就这些案件的判决指南。他说,此个委员会成员必须包括法官、检控官、民间团体、辩护律师和学者。
女律师:裁决须有指南
女性律师联盟认为,法庭应该视情况而赋予法官裁量权,并促政府设立涵盖非政府团体的遴选委员会,拟定相关的特定情况。
该联盟主席米拉向《东方日报》表示,该组织认为应保留法官的裁量权,但必须视情况而定,如两者的年龄差距等,让法官在裁决时能作为指南。“必须刻画适当和详细的情况例子,不应该直接禁止法官的裁量权。”
她认为,政府应该先收集妇女组织的意见,才作出决定,包括成立包括非政府团体的遴选委员会,拟定这些例子。
她也谴责政府,在决定前并未向妇女非政府团体收集意见。
妇女行动协会(AWAM)主席何玉苓则对政府的决定表示欢迎,并认为早前法官作出被告可签保守行的判例会混淆民众。
据报导,两名分别21岁和22岁男被告,因被控强奸13岁和12岁少女案,只被判守行,引来社会哗然,认为强奸犯获轻判。
何玉苓认为,这是政府迟来的正义,因两名犯下罪行的罪犯应该被判坐牢,否则将对民众传达混淆的讯息。“法官有裁量权,这个部分我不反对,可是法官就强奸未成年少女可被判守行的判决,将会混淆社会。”
“当我们说公正和公义时要双方面谈,不能只给强奸者公义,可是却没有考虑幸存者的一生该怎么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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