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指,卫生部原本须在2008年11月30日就药品特许经营合约的续约问题作出最后决定,却一再延误至2011年2月。
总稽查署表示,卫生部在续约时,所制定的4500万令吉履约保证金也不正确,因这项保证金应该按照供应商所承诺提供的药品总值来定,但卫生部却维持在1999年的款额。
报告强调,医院应该在订购药品后才取货,同时也必须在取得药品后再付账,但稽查结果却发现医院在发出订单前的8至161日,就获得价值40万7246令吉的药品;一些医院则在取得药品3至589日前,缴付26万8897令吉的账单。
总稽查署建议,卫生部必须严查上述问题,并对相关的官员采取行动。
总稽查署是抽样检查国内4家医院,即安邦医院、伊丽莎白女王医院、槟城医院以及吉隆坡医院后,得到以上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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