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位于雪兰莪州巴生谷南部大道6.6公里处的自动执法系统(AES),先是感应器遭人拆除,后是摄像镜头遭人泼红漆。
律师陈博雄指出,AES属于公物,对其进行破坏亦等同于破坏公物,而且破坏者可能已经触犯刑事法典427条,在这条法令下,若是罪成可被监禁不超过两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他认为,对AES泼红漆并非在挑战系统的合法性,反之只是在宣泄不满,所以警方应著手调查,因为这是一项刑事罪。
他说,尽管民众对AES感到不满,但应该把AES的合法性和“泼红漆事件”分开。
“我谴责有人对系统泼红漆,这是暴民的做法,因在一个文明国家,当人民要争取权益时,就应以文明的手法争取。”
公共秩序荡然无存
他在接受《东方日报》访问时说,泼红漆是在以破坏方法挑战法律,所以在任何立场都不应该被鼓励。“而且,我也发现到,在AES系统被泼漆的照片在网络疯传,大家都对此事感到‘大快人心”,所以促请民众改变这种心态。”
隆雪华堂妇女组法律主任李素桦受询时说,以破坏作为宣泄不满的方式,是不好的做法,应该要极力遏止,否则公共秩序就会变得荡然无存。
“在社会上,会有很多人提出要求,但与此同时却要遵守社会的纪律以及规矩,若不照就会出现社会乱象。”
“用野蛮方式破坏公物是不对的,所以不要当成先例,否则就会造成其他人‘有样学样’,以为这样的破坏行为只是小事,就‘照抄无误’。”
她说,当然执法单位也应该听取意见,而且认为AES问题,执法与民众双方都要有良好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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