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拿督罗查娜认为控方成功针对表罪举证,因此判决4名被告,包括3名金玉华公司董事黄宝荣(63岁)、余源胜(61岁)、陈伟良(37岁),以及1名前董事廖志华(59岁)表罪成立。(以上人名皆译音)
法庭定于今年3月15日由被告出庭答辩。
被告是被指在2008年7月至2009年7月涉嫌洗黑钱活动,其中黄宝荣被控93项罪行、余源胜40项控状、陈伟良41项,以及廖志华30项控罪。
这4名被告是被控在吉隆坡安邦路的大众银行分行,犯下有关的罪行。
被告是在反洗黑钱法令第4(1)条例及2001年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下被控,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5年及最高罚款500万令吉。
同时,他们与金玉华有限公司也被控于2008年1月至2009年7月期间,在没有正式执照的情况下,于旧古仔路的办公室内向公众收取订金,因而抵触1989年银行与金融机构法令。
他们是在金融机构法令第103(1)(a)条例下被控,一旦罪成,最高罚款1000万令吉或最高监禁10年,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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