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事项须获国家元首统辖的武装部队理事会首肯,而退役后能否续用官衔,交由理事会决定。
该理事会将据“武装部队理事会指令”1975年第一项,第4和第5段来定夺,武装部队理事会也会仔细审核申请表格,以决定一名军官是否能在退役后使用官衔。
国防部在文告中表明,依据惯例,因违反纪律或行为不检而被中止服务者,在退役后被禁止继续使用官衔;换言之,有关的申请将不会列入理事会考量。“我们要提醒那些在退役后,没有获得武装部队理事会却滥用官衔者,此举是违法的,在‘武装部队理事会指令’1975年第一项第3段已阐明。”
国防部说,被允许退役后续使用官衔者包括被授予长期委任状、持续服务并获得奖励金和退役金的前官员;获奖励金和退役金,但因健康缘故而被迫停职的前官员;服务不少过10年,获奖励金和退役金,但因健康缘故而被迫停职的前官员;服务不少过10年,因服务期限到期而被停职的前官员。
该部表示,任何不符合以上4项情况者,是不被允许在武装部队服务期终止后使用官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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