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与马来亚大法官丹斯里朱基菲里阿末以及3名联邦法院法官即拿督哈欣尤索夫、丹斯里阿都哈密和拿督陈国华一起作上述决定。
联邦法院将针对两项法律问题作出裁决,即联邦宪法第121(A)条款以及2004年槟州伊斯兰法令第61(3)(b)(x)条文是否对答辩人西蒂哈斯娜有法律约束。
去年1月12日,上诉庭裁决民事高庭有司法权聆审工厂女工西蒂哈斯娜质疑7岁时被大马伊斯兰福利机构带走,并被改信伊斯兰有效性的申请。
2010年8月4日,高庭裁决本身无权审理西蒂哈斯娜的申请,因为这是伊斯兰法庭的权限。
西蒂哈斯娜在诉状中,将大马伊斯兰福利机构主席敦马哈迪、该机构官员莱米阿都拉以及槟州伊斯兰理事会列为答辩人。
她强调,第二答辩人在1989年将她从孤儿院带走后并将她带往槟城宗教事务官面前,宣布她退出兴都教并改信伊斯兰是违法的。
她也要求法庭宣判国民登记局修改其宗教及伊斯兰名字,并改回去邦嘉玛苏巴玛廉,并删除身份证上的伊斯兰字眼。
莱米却在宣誓书中指出,根据机构的记录,西蒂哈斯娜与父母及兄弟姐妹一起于1983年,也就是西蒂哈斯娜1岁时改信伊斯兰。
他指出,西蒂哈斯娜5岁时被父母安置在孤儿院长达1年半,她的母亲在1989年逝世,而父亲则是2004年逝世。
西蒂哈斯娜目前已婚并育有3名孩子,她与丈夫两人是以兴都教仪式结婚,惟并未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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