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立起诉阿末赛益诽谤案在两周前,诉辩两方已答应和解,条件是阿末赛益需登报道歉,但道歉时限已过,阿末赛益并未履诺,在《星报》及《新海峡时报》刊登道歉启事。
当时双方协定的庭外和解协议包括,阿末赛益在庭上公开道歉、4天内在《新海峡时报》封面及《星报》刊登道歉启事,并承担1万令吉堂费。
卡立代表律师奈也今日到吉隆坡高庭入禀,起诉阿末赛益不守约,违反法官所定的庭外和解裁决。卡立亦将大马政府列为第二答辩人。
奈也说,总检察署在3月22日的下班时间致函其办公室,指《新海峡时报》不愿刊登有关的道歉启事作为封面头条新闻,因为没有取得法庭谕令。
据总检察署来函,《新海峡时报》因未被列为诽谤案的答辩方,因此不愿刊登道歉启事作为头条新闻。
卡立在诉状说,总检察署在最后时刻才告知《新海峡时报》不愿刊登,对他们不公平,而且在和解的协议书内也未提及需要谕令。其代表律师告知,答辩人阿末赛益及总检察署抵触条文的行为是藐视法庭,且贻害他的权利。
“我相信,第二起诉人作为政府,不可能完成不了和解协议的条文。政府(内政部)发放印刷执照给《新海峡时报》及《星报》有权要求刊登道歉启事。”
卡立2009年4月27日入禀高庭,针对指责他滥用大臣权力的言论,起诉反贪污委员会、时任反贪会首席专员阿末赛益及大马政府诽谤。卡立在诉状中指出,答辩人阿末赛益是在2009年2月20日向媒体表示,反贪会有证据显示卡立在维修轿车和购买46头牛只方面滥权。而双方也在3月19日宣布达成庭外和解的协议,当时卡立还强调自己未索取赔偿,是不愿浪费公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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