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指出,法庭在2001年对哈里斯沙烈对选举官依斯迈马吉的判例,给予“竞选代理”这个字眼更宽广的定义。
“法庭裁决,任何人士包括政党的党工,如果在竞选期间积极为候选人助选,包括张贴海报抹黑他们的竞选对手,已经抵触选举犯罪法令第11(1)(c)或11(1)(d)条文。”
这2项条文禁止候选人通过印刷品及发表虚假的言论,抹黑竞选对手。
阿都干尼接受马新社访问时指出,任何抹黑对手的行为,都可以控上法庭,而该选区的选举成绩,也可以被判无效。
他说,任何党工都可以被视为候选人的竞选代理,无论他们是否获得候选人直接或间的委任,因此候选人必须对他们的竞选代理负起责任。
他也表示,根据1993公务员(行为及纪律)条例规定,竞选期间,任何人士不得委任公务员进行竞选代理的任务,公务员也不得参与政治活动,除非那些属于该条例所允许的活动。
他指出,看守政府的部长,仍必须与公务员密切合作,以继续执行非常时期的任务。他说,看守政府所打的广告,必须只涉及公众利益,如保健、健康生活、打击社会问题等。
阿都干尼认为,这段时间的广告,不得为任何看守政府的成员助选。他说,这段时期的政府网站,也必须只用于宣传政府的政策及计划,确保这些官网不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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