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律师公会主席杨映波说,过去要赢得选举成绩上诉案件,是非常困难,也极少有判例,此等窘局可归咎于国内司法制度及法官的保守态度。
提到过往有许多法官因为起诉方犯下技术错误,而驳回申请,杨映波不认同类似判决,强调法庭应该先理解情况。
“这是关系到人民的权利,所以不应该以技术课题来判断(是否接受上诉),应该要去理解是否有出现错误。”
他认为,过去许多案件所犯下的技术问题皆能“抢救”,因此可以从其他方面如额外堂费等作为惩罚,并不应该未审就驳回申请。
询及如何处理类似的上诉案,杨映波透露,需要先确保胜选者所犯下的错误,能够影响计票成绩或是投票倾向,且必须准备足够的证据。
违规应宣判重选
“就好像有个别投票室的第14表格内选票数字显示,各个表格的总数,与选委会宣布的最后结果不一样。”
杨映波接受《东方日报》专访时说,“除了一些票数接近的案件会有重算选票的情况外,其他因为违反选举条规的案件,法官应判该议席重选。”
他说,过去有些案件是判处上诉人胜诉,裁决原先败选的上诉人是新任代议士,但他认为这样的裁决并不妥当。
根据我国的选举法令,候选人或任何选民,要是对选举不满,都有权在宪报公布成绩后的21天内上诉高庭,要求检讨成绩和宣判选举无效。
根据1954年选举犯罪法令第34条文,不满选举成绩的人士可到各州高庭入禀上诉,而根据1954年选举犯罪法令38(1)条文,入禀人必须在大选成绩颁布后的21天内入禀法庭。
根据1954《选举上诉条例》法官可以因为(一)出现贿赂、买票、威逼投票;(二)选举并未依据选举法进行;(三)候选人或其代理舞弊或实行非法行为;(四)候选人或代理人的资格不合法,而裁决大选成绩无效。
要看最快最熱資訊,請來Follow我們 《東方日報》WhatsApp Channe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