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是周日出席槟州研究所在宏愿大学举办的“保护儿童:评估法定强奸罪”,以主讲人之一的身份分析我国在犯案者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即定义为强奸的课题上,如此评论。
她说,根据刑事法典第375条阐明,与16岁以下未成年女生发生性关系被视为强奸,但以刑事法典第376条定罪时,却纳入女方是出自自愿为考量,以决定被告被判坐牢最少5年和最高30年的刑罚,这是需要重新探讨的。
另外,刑事法典第294条文允许法官采用自由裁量权(Judge's Discretion),根据案情裁决被告较轻的刑罚,导致曾发生过法官以“年轻且拥有光明前途”为由轻判犯案者,这也不被鼓励。
她坚持,强奸就是强奸,沙巴“先奸后娶”的个案不仅引起了法定强奸的探讨,更衍生出儿童上网、童婚和腐败的问题。
“女童父亲获得5000令吉赔偿,他们看不到除了同意结婚之外的解决方法,我们无法怪罪父母,他们来自贫穷家庭,处于弱势。”
她提出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所作出的调查表示,世上每天有3万9000名未成年女童结婚,童婚问题发生在世界各地,这是为何社会需要保持关注,以实行我们身为人类保护儿童的职责。
论坛围绕在童婚及法定强奸课题,其中一名出席者沙舍星在问答环节时纠正主讲人,论坛名称为“保护儿童”而非“保护女童”,整个论坛却围绕在女童被侵犯而讨论,忽略了男童也会成为受害者。
他说,不仅男性,女性成人也可能犯下强奸罪,但我国却未设有任何条例保障男童权益,这是我国法律不足的地方。而他认为,若两名未成年男女在你情我愿下进行性行为,那充其量只能称男方“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而非“强奸”,这个观念需要被纠正,安美嘉稍后表示,对其建议感到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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