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第5证人曼扎安达警监供证,他曾参与“苏禄行动”,后改名为“主权行动”,获知有苏禄恐怖份子入侵沙巴,他获上级拿督阿都拉昔指派,曾于2月27日、28日及3月1日前往甘邦丹多执行巡逻任务。
他表示,他们数十人在出发前获上级指示,若遇反抗可执行“格杀勿论”;因此,3月1日那天早上大约9时50分,他们巡逻至甘邦丹多,而发现大约30公尺外出现大约50个武装份子,他喊叫对方离开这里,但是反而受到对方开火。
在持续约1小时的开战中,我方有2名警员朱基菲马末与沙巴奴丁道勿殉职,而对方撤离后,他们发现有12具尸体,大批枪弹及手榴弹弃置。
他们那天在甘邦丹多逗留至隔天下午,才受指示撤离,意即3月1日晚上他们驻守交战现场。
另2名证人跟随上司与苏禄武装份子头领阿米奴汀基兰进行谈判时,负责拍照,他们所拍下照片均获准呈堂。
另一证人为亚庇地庭苏禄语通译员滨哈,证实4月13日他受到一名哈尼夫警长要求下,协助翻译一份苏禄文文告,致给依士曼阿米奴丁基兰,内容大意是对方入侵是不合法,必须循正常程序入境等。
第9证人为医院鉴证组医生阿米莎艾证实,他剖验2名殉职警员尸体,均是头部中枪伤致命,他证实两份剖验乃由他所准备。
较早时,控方第4证人朱基菲阿都阿兹警监供证中指出,他曾三度进入甘邦丹多与对方阿米奴丁基兰谈判,要求对方撤离,但是对方不听,回应说“这是我的地方,我有权在此”。
他也证实政治部吩咐被告,若有苏禄恐怖份子讯息须呈报,但1月至3月3日之间,被告并没呈报。
被告哈山阿利巴士里(58岁),被控于今年1月至3月3日之间,在拿笃警局政治部办事处,有理由相信有恐怖活动将发生,而未向上级呈报,触犯刑事法典第130M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监禁7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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