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法官周赐和今日上午在庭上念出超过1小时的判词,法官表示,根据1954年选举违规法令12(1)条文,起诉人在透过律师将案件入禀时,向法庭缴交的抵押金是以支票方式,但支票并不符合条文中的“押金”。
法官说,1954年选举违规法令3(2)条文,起诉人在入禀时有呈上2份副本和1份正本,所以是有遵守到该条文的要求。
他指出,根据1954年选举违规法令9条文,入禀书上诉方所委任的律师,有关律师楼的地址不完整。
他说,1954年选举违规法令15(c)条文,倘若诉方要将有关起诉书传递给答辩人,诉方可以选择以刊登在报章上的方式或找人将信件传递给答辩人。而诉方选择在报章上刊登广告的方式,但却在刊登广告的程序上出现问题,也就是字眼上的错误。
不符合程序要求
他指出,根据1954年选举违规法令9和34条文,起诉人在入禀此诉讼案时,应该是用所委任律师,也就是郭汉北律师的名义,而不是用律师馆的名义入禀。
他说,1954年选举违规法令4(1)(b)条文,有关如何贿选。法官同意答辩人所指,要证明对方有贿选,就必须有“讨价还价”的成份。
法官指,诉方没有证据证明有关赌博集团和答辩人黄灵彪之间是有关系的。诉方不能证明赌博集团的钱额是从何处来。此外,在有关名单中的66个名字中,经调查后只有一个是合格的选民。一个合格的选民不足以影响选举成绩。
法官指出,起诉人有6个要点不符合程序要求,因此,今日裁决驳回泗里街选举诉讼案。
代表国阵的砂人联党候选人陈冠勋,在第13届大选中以505张多数票之差,败给行动党的黄灵彪。陈冠勋是以怀疑选举成绩涉嫌贿选成分为由,入禀诗巫高庭,要求宣判泗里街国会议席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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