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委员会代主席拿督许绿娣表示,虽然《2001年儿童法令》没有特别条文规定警方向孩童录取口供时,父母或监护人需陪伴在侧,但这是违反儿童法令本身的精神。
她说,根据儿童法令,一名在生理、心理及思维上不成熟的儿童,是需要特别照顾及协助,并在任何情况及任何时间内受到保护。
许绿娣是针对警方在未经家长同意及出席下,向斯里帕利斯塔那国小学生问话一事,如此表示。她说,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5条文,政府必须尊重父母的权利及责任,让父母以正确的方式给予孩子引导。
应有监护人陪伴
她续称,联合国针对在刑事罪案下的儿童受害者及证人指南中,也强调必须谨慎处理受害者及证人。这也列入了刑事程序法典及儿童证人口供法令。
人权委员会促请警方及校方采取行动,保护任何学生,确保类似事件不会重复发生。
若有需要盘问任何学生,许绿娣认为必须先获得父母及监护人的同意及陪伴在侧,或通过专业受训人员进行访问。
律师公会:做对的事情 警方有义务通知家人
律师公会提出,即使并无法律要求警方在盘问未成年者前需要通知家长及监护人,但警方有义务通知家人,强调警方应该“做对的事情”。
律师公会主席梁肇福说,警方盘问未成年者并非只是机械式问话,仍需要确保被盘问者了解警方盘问的理由。
在场观察盘问
根据《马来西亚局内人》报导,梁肇福指《2001年儿童法令》虽然有关于警方拘捕孩童的条文,但并没有实际条文讲解警方有义务在盘问孩童前,通知他们的父母。
他提出,即使没有法令硬性要求,规定警方盘问需要有父母或监护人在场及之情,但警方有义务通知被判问者的家长及亲属,确保盘问期间,让他们在场观察。
他指出,《刑事法典》允许被判问者,在面对有意怪罪于他的问题时,拒绝回答。
“警方必须告知成年人他们的权利,也应同等对待小孩子。这是警方的法定义务,而不只是普通的机械式操作。”
就警方盘问多名双溪毛糯斯里柏里斯塔那学生的事件中,梁肇福也质疑警方的官员是否受过正规的训练,以确保盘问后不会为儿童留下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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