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一旦修订以后,法庭也被剥夺进行司法审核防范罪案局决定的权力,只能审核他们的决定是否符合程序。
律师公会宪法组副主席赛利祖安形容,将宪法第149条文(对付颠覆及危害公共秩序之立法)条款列入防范罪案法令内,这项法令与宪法内其他赋予个人自由的条文互相抵触。“第149条文允许制定违反宪法第5、9、10及13条文的法令,就如制订内安法令及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
赛利祖安表示,在初步了解这项修正案时,在第149条文下防范罪案法令的修订是不合适的。
“第149条文的前提是在紧急状况(尽管是不需要宣布我国进入紧急状态),这是不妥的。”
“这种条例必须要减少使用,因为它会抵触人权自由,相信政府不认为如此。”
赛利祖安也提到在修订案内还增设一项不利于扣留犯进行司法检讨的条文。
剥夺法庭审核决定
“有关条文剥夺法庭进行司法审核防范罪案局的决定,除非是针对该局是否遵循程序,意味著法庭只能检讨程序,但不是有关决定。”
根据新的第15A(1)条文,只要防范罪案委员会做出最终决定之后,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法庭进行司法审核。
然而,嫌犯还是可以针对委员会是否有遵循程序规定,作出上诉并进行司法审核。第7C条文也阐明,施予扣留令和监管令必须符合的条件。
赛利祖安也直言这项修订案,已让我国重返内安法令及紧急法令的老路。
内政部长拿督斯里阿末扎希昨日在国会提呈《2013年防范罪案(修正及扩大)法案》一读,有关条例允许执法人员“未审先扣”嫌犯高达2年。
由3名法官组成的防范罪案局将发出扣留令,扣留令允许执法单位未审先扣嫌犯长达2年,而且该局也有权在扣留令逾期后,再延长2年。
大马律师公会“更安全的马来西亚”(Safer Malaysia)委员会主席黄添成欢迎修订法令以便加强社会安全的举措,但是他不认同草拟“未审先扣”的条例。
他说,国会每年通过多项法令,相信还有其他法令能取得阻遏罪案的作用。
黄添成在接受《东方日报》询问时,认为只有有效的执行法律才能达到减少罪案的效果。
他续称,即使在1969年至2011年期间,我国拥有紧急法令,但罪案问题依然不减,显示了“未审先扣”条例不一定能奏效。
“草率提呈修案 侵害人权及司法”
捍卫自由律师团创办人艾力保尔森认为,修订防范罪案法令、刑事法典及刑事程序法典,是自1988年爆发宪法危机和茅草行动以来,对人权及司法最大的侵害。
他对政府草率提呈修改涉及罪案的法令和程序,感到震惊,因为这些修订将造成深远影响。
“可悲的是所有修订条款,是在暗地里进行,没有与反对党议员、民间团体及律师公会商讨。”
他今日发表文告,非议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没有遵守在2011年9月16日作出的承诺,即为了尊重人权和自由而废除内安法令及紧急法令,同时也保证政府不会重新恢复未审先扣的条例。
担心对付持异见者
艾力认为,虽然政府可能声称有关条例只针对有组织犯罪集团,但根据以往在援引内安法令、煽动法令及和平集会法令的记录,艾力担心防范罪案法令也会被用于对付反对党领袖、持异见者及社运份子。
他也关注政府修订刑事法典第121E(1),即破坏和践踏国旗及第121E(2),即不得使用大马国旗以外的旗帜代表大马。
他说,有关条例,列明违反者皆可被可被判监至少5年或最高15年,这建议是违反联邦宪法所保障的言论及表达自由,而且判决也太过苛刻。
他不认同政府修订刑事程序法典第265A、265B及265C,因为有关条例允许证人可秘密供证,被告及被告律师无法交叉盘问这名证人,此举是违反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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