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也说:“事实证明,被告当时并非部门的‘头号人物’(numero uno),他只是‘传递者’(Transporter)。”
他指出,辩方第4证人敦马哈迪供证中指,部长不会亲自准备内阁文件,而是由秘书长及其他官员,依据本身的资讯所准备。
至于辩方第5证人即前人力资源部长丹斯里冯镇安,也在供证时强调,部长并不掌握本身部门的所有资料,因此,部长在阅览由部门官员所准备的内阁文件后,若没有需要修改的地方,一般上都会立即签署。
法官认为,当时与林良实共事的3名内阁成员,即马哈迪、冯镇安以及前新闻部长丹斯里阿都卡迪不约而同在供证时都表示,部长并没有亲自准备内阁文件,因此,这被视为部门的标准惯例。
法官认同辩方律师的说法,即林良实不可能在交通部官员不知情下,对内阁隐瞒产业服务及估计局的估价,因为交通部在提呈内阁文件时,已附上该局的估价信函。
他说,当时任职交通部的控方证人也证实,部门官员并未向提出有关内阁文件的错误或失误。
“在此情况下,我认为,任何无论是否刻为意导致的错误、疏忽、隐瞒、误导或资讯的不准确,都不能向被告追究责任,尽管有关两份文件都是由被告所签署。”
不曾参与谈判
阿玛迪也说,林良实在供证时指出本身与Kuala Dimensi私人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或合约,这一点获得辩方第8证人,即KDSB时任副首席执行员法依查的证实。
他指出,林良实也强调本身不曾参与巴生港务局与KDSB的谈判,对一些关键的会议内容也是不知情。
他表示,纳兹里曾在供证时表示,部门不一定会采纳产业服务及估计局的意见。
针对林良实所面对的误导内阁交替控状,阿玛迪认为,交通部在内阁文件中仅提及,每平方尺25令吉的地价获得产业服务及估计局的同意,惟不曾指该局同意7.5%的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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