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法官拿督哈妮巴聆听双方陈词后说,这项协议于2003年进行,但哈林未及时在6年的诉讼时效期内提出诉讼,如今已过时了。
法官说:“他在(本应)争取权益的这些年中睡著了,然后突然在今年醒过来入禀法庭。”
法官因此裁定,答辩人并未作出欺骗和欺诈性失实陈述举动。
法官也谕令哈林缴付政府和诺莫哈末耶谷2万5000令吉堂费,以及国库控股2万5000令吉堂费。
哈林于今年4月17日入禀法庭,指他在2001年拥有玲珑集团直接和间接的3亿7200万股份,相等于16%股份,让他成为玲珑集团最大的持股人。
他提出,诺莫哈末在受委为国库控股董事后代表政府,“诱导”他接受脱售玲珑集团股份的献议。
此外,哈林也就此要求答辩人3造作出13亿令吉的没有履行买卖义务的赔偿,以及5亿800万令吉KualitiAlam私人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和因3造作出欺诈性失实陈述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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