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在反贪学院接受媒体访问时指出,行贿是贪污的一部分,但贪污不仅局限于行贿;官员利用公权为自己或他人牟取私利,亦可被视为贪污。
“若保安目睹盗贼入门偷窃,却无动于衷,这即是一种腐败(corrupted)行为。”
李泽铭自70年代始任职于廉政公署,他指出,过去廉政公署根据普通法制度的《公务员行为失当罪》,成功将涉嫌贪污的官员定罪,尽管该署不能证明这些官员自己收取贿金。
“贪污是一项互动的行为,双方会在过程中获得利益。有些贪污案件中,并没有直接的行贿者与受贿者,但有些好处是‘看不见’的,可能在20年后才收到。”
他以工程投标的过程为例,官员获知工程标价等内幕信息,自己不亲自使用这些信息,而是泄露予亲戚朋友,在这个案件中,官员并没有直接参与贪污。
他表示,马来西亚实行普通法,而普通法中有好一些案例可遵循;惟一切取决于执法单位是否要援用这些案例。
“大马反贪会希望将‘公务员行为失当’立定为成文法,香港也曾对此(是否拟为成为法)展开过辩论。”
为定罪设清晰界定
“香港当时也曾就‘公务员行为失当’是否应确立为成文法一事展开辩论,最后认为普通法案例足以应付这方面需求。”
“过去数个类似案例带到香港终审法院,法官为公务员行为失当的罪刑,给予了清晰的界定,并加重了罪犯的刑罚。”
他表示,无论大马反贪会推动“公务员行为失当罪”立法,或是援引普通法案例,公务员行为失当问题都需要严正以待。
此前,大马反贪会首席专员丹斯里阿布卡欣曾针对《总稽查司报告》,建议检讨国家法律,一些非刑事行为,例如疏忽而导致政府损失上百万数额的行为,也可被提控上庭。
阿布卡欣说,根据当前法律,疏忽是不能被控的,甚至连“愚蠢”的行为也不能被控;很多时候,这些案件并非涉及刑事罪,而是行为及纪律问题,因此,疏忽及浪费公帑的公务员应该被提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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